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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省社科联文件,杨根乔的调研报告获得省社科联2014年“学界兴皖”调研报告优秀奖。 2、据省社科联下发文件,要求社科类社团开展“三项课题”活动。即开展重大课题、社科普及课题和应用对策课题的科研活动。 3、 安徽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章程 (2003年12月14日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2008年12月6日第六次 代表大会和2013年11月24日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部分条文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安徽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英文译名为Anhui Province Institute Of Scientific Socialism,英文缩写为ASSI)。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为:本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安徽省内从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包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和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理论与历史的教学、科研及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士和团体自愿组成,是一个非营利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的一个地方性的省级学会。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本学会的全体会员和全省从事相关工作的力量,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和百家争鸣的方针,紧密结合我国和国际社会主义的实践,努力探讨科学社会主义特别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研究和宣传,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新时期党的建设伟大工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作为主管单位进行的业务指导,接受安徽省民政厅暨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1009号省社会科学院十一楼马研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本学会会员积极开展科学社会主义及相关理论的研究工作。 (二)本学会每年开一次年会,不定期举行学术报告会和理论研讨会,以进行学术交流和理论研究。 (三)不定期独立举行或与有关单位、团体联合举行理论讲习会,以交流理论成果,培训会员队伍。 (四)加强同全国和兄弟省、市、自治区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及相关学术团体的联系和协作,参加他们的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或与他们合作在安徽召开学术会议。 (五)加强同省社科联及所属学术团体和省内有关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参加他们的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或与他们合作在省内召开学术会议或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六)不定期编写有关研究资料,介绍国内外有关学术研究成果、学术动态和信息,在条件成熟时创办学会刊物。 (七)本学会定期举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并参加省和有关方面开展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 (八)开展符合本章程精神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为本省从事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包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以及从事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理论与历史)相关的教学、研究、新闻、出版、宣传、党务等方面的工作者,以及热心这方面的研究并且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实际工作者;团体会员主要为省内各市相关学会、研究会和有关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赞成和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本学会按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在省内或所在市和所在单位内,在与本学会学科相关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学会会员一人介绍并提交入会申请; (二)在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会活动中提交入会申请; (三)经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学会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本学会或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按章程规定开展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优先阅读和订购本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向本学会提供研究工作情况、调查报告、资料和科研成果; (四)支持本学会工作,完成本学会委托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有条件者应努力为本学会提供或帮助组织学会活动经费的资助、赞助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数次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及学会领导成员; (三)通过聘请学会名誉会长、顾问等名誉职务;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审查本学会的其他会务; (六)决定本学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困难时,可以采用通讯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担任党政机关副县(处)以上职务,须按规定办批准手续,方可任职。现任副会长因调动、升职担任上述职务者,如未办批准手续,可自动转为本学会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学会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和主持本学会按章程规定开展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十条 本学会由专职的执行会长担任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即专职的执行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学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学会的日常工作,具体领导本学会按照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对本学会的活动负法律责任; (二)主持制定本学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具体领导本学会每年开展的课题研究、学术讲习、理论宣传和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 (三)具体领导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会年度工作会及相关通讯会议和其他会议的召开,并负责检查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四)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承办由会长委托交办的本学会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在会长、执行会长和副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学会各种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本学会各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学会各种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邀请通知名誉会长、顾问等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六)处理学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本学会会员及会员所在单位的会费或资助; (二)向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请的资助; (三)争取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各界对学会活动的赞助和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章程首次通过于1983年11月5日,后经几次修改,本章程经2003年12月1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与会代表一致表决通过。本章程部分条文的修订经2008年12月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和2013年11月24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代表一致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联系人:杨根乔 电 话:(0551)63438356 邮 箱: 地 址:合肥市徽州大道1009号省社会科学院1102室 |